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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行业从业者,接受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订单时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8-18

      商品包装本意是为了保护或储存商品,而在运输、销售过程中所采取的装饰,商品包装越漂亮,越显眼,便会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如果因为包装本身的内容而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便会得不偿失。


      因“阳山”水蜜桃包装盒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判令停止侵权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阳山”水蜜桃包装盒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2002年,阳山桃农协会为“阳山”水蜜桃申请注册了第2016462号“阳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1年,阳山桃农协会在阳山地区发现大量印有该塑料制品厂名称及“阳山水蜜桃”字样的包装盒,遂向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同年7月,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厂车间查封大量印有“阳山”商标标识的包装盒。

最终,惠山法院认定该塑料制品厂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阳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赔偿阳山桃农协会6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印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印刷公司接受某合作社委托生产了5000个水蜜桃包装盒,该包装盒内正面左侧印有“阳山水蜜桃”字样。经核查,该行为未获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授权,委托其生产的合作社也非桃农协会会员。


      为此,桃农协会以印刷公司侵害“图片”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厂停止侵犯“图片”注册商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印刷公司辩称,其知晓“图片”商标是桃农协会所有,生产前已初步核查了委托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其公司自有商标等,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桃农协会系第2016462号“图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生产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与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被控侵权包装盒产品突出使用了“阳山水蜜桃”标识,在该标识中,“阳山”为主要识别文字,该标识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除字形外读音、意思完全一致,起到描述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印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阳山商标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包装、销售侵犯桃农协会“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印刷公司认为,自己是接受合作社委托生产,主观上具有善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印刷公司作为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理应知晓行业管理规定,其在接受委托时对印制被控侵权标识需要许可或授权应明知。其接受委托时也未核查合作社是否具有桃农证等其他证明资料,其自称无过错与常理不符。因此,印刷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印刷行业从业者,接受委托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订单时,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且严格按照授权书确定的数量进行印制,如有多余印制的包装盒,应妥善处理而不能随意销售,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01、商品包装涉及的《著作权法》法律风险


      商品包装中一般包括文字的字体、图案等涉及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商品包装中常有对商品的文字表述,比如食品包装中通常有保质期的表述,药品包装中常有服用频率的表述。为了介绍商品或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有的商家还会在包装上印制相应的图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商品包装中文字的字体、图案如果构成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可能会构成美术作品,此时再使用此种字体或图案,便需要征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02、商品包装涉及的《商标法》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商品包装上多了一项内容,即注册商标,但是注册商标不是能随意使用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生产者违反前述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生产者欲使用他人商标,建议提前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03、商品包装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风险


      市场上的商品琳琅满目,商品包装更是丰富多彩,不仅包装上的文字字体、商标等会引起侵权纠纷,包装的整体风格、样式也有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c.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d.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规定了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建议生产者在选择包装时,要注意和他人的包装予以区分,避免混淆;建议经营者销售带有相关标识的商品时,注意审查生产者标识的合法性,并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以此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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